债转让没有通知担保人有什么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人时对债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人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保证人当然也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保证义。那么当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了债人而未通知保证人时,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呢?
笔者认为,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
但是在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的从权利并不当然的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若明确约定主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在主债权让与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债权让与时即可免责。
一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担保人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人可以将合同债转让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从属于主债的从债,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对债权人违约金的支付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金的支付等,一并移转于债受让人。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许可债人转让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债按人允许债人将债移转给第三人,如果欲使保证人继承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二债权该怎么转让?
华人民和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在债权让与对债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人,即对债人发生效力。
一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人民法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的对象.